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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为切实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和准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责:

  (一)宣传、贯彻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森工系统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

  (二)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并对医疗卫生专家进行组织管理;

  (三)总结森工系统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经验;

  (四)协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单位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等。

  第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 定期组织召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汇报劳动能力鉴定有关工作情况,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监督。

  (二) 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三)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授权,对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和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考核;

  (四) 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审查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森工系统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报总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复印件;

  (二)申请鉴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鉴定职工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报告,属职业病、精神病的,需提交职业病及专科医疗诊断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亡职工存在供养关系的有效证明;

  (五)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需提交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复印件以及收到原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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