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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森劳[2004]354号)


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管局及所属林业局(厂、公司),总局各直属企业:

  为了全面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现将《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印了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开展职工工伤致残和职业病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森工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森工系统所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森工企业社会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单位,仍按原渠道进行(即: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绥化市所在地森工企业及伊春林管局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医学专家,按照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非因工负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及非因工致残或患病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丧失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并作出医学技术结论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森工总局成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由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人事局、监察局、林业工会、安全处、信访处、森工林区保险事业管理局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随机抽调组成专家组对职工工伤、患病和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作出医学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充分尊重专家组鉴定意见的基础上做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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