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本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受理劳动能力及相关鉴定;
(四)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并对医疗卫生专家进行组织管理;
(五)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办理退休手续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六)组织交流劳动能力鉴定经验;
(七)协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单位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等。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
(一)定期组织召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汇报劳动能力鉴定有关工作情况,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监督;
(二)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三)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授权,对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专家和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考核;
(四)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五)负责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
(六)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建立医
疗卫生专家库。专家库要保证一定数量的医疗卫生专家和专业类别,以满足劳动能力鉴定专业要求和技术要求。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库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在充分尊重专家组鉴定意见的基础上做出鉴定结论,切实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和准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以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公开、透明、公正进行。
第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应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执行。在该标准颁布前,暂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