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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暂行)》的通知(2011修改)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暂行)》的通知
(湘煤行〔2011〕186号)


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湘煤集团,湖南华润分公司,宝电群力煤矿:

  《湖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湘煤行〔2010〕10号),有效促进了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针对新形势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同于传统的工程质量标准化、产品质量标准化,更加突出安全可靠的特点,在反复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矿井标准化、管理精细化、采掘机械化、公司集团化、矿区园区化”的总体要求,依照有关规定对原办法进行了适当修改。修改后的暂行标准和考核评级办法经局专题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六日

  湖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强化系统达标,强化过程控制,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努力构建“矿井标准化、管理精细化、采掘机械化、公司集团化、矿区园区化”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09〕117号)、《湖南省改扩建煤矿(井)竣工验收和证照变更暂行规定》(湘煤行〔2009〕253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境内的煤炭生产矿井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不能达标的依法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新建、改建、扩建、整合煤矿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三级及以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一级由省局组织考核。二级由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评定。三级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评定,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按20%抽检。省属和中央在湘企业二、三级矿井,由省级集团公司考核评定,报省局备案。一级矿井由煤矿向县(市、区)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省级集团公司申报,逐级初审上报省局。申报国家级的由省局推荐国家有关部门评定。

  第四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要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考核和检查。省局每年组织一次考评;市(州)每半年组织一次考评;县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每季度普查一次;矿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次检查的资料、记录要及时存档,作为年度评级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实行年度考核评级制度。上年度已达标矿井也要按规定申请年度考核等级,经考核合格的,维持原等级,经考核不能达到原等级标准的,由考核单位下达限期整改达标通知,逾期仍不能达到原等级标准的,根据考核结果降级,直至撤销命名。

  第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对考核合格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告期满没有异议的予以命名表彰,对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由市县或集团公司予以奖励。审核、公示期间,发生死亡事故的,不予命名。

  第七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评级设必备条件和地面、采掘、机运、通风、防治水和安全技术管理五大项,凡达不到必备条件的不评分(具体评分标准及办法见附表)。各项满分100分,检查评分采用扣分法,各专业的单项及小项得分扣完为止,按矿井开采技术条件考核有缺项时该项按满分计。

  月各项得分=本月自检各项得分;

  季度各项得分=本季度内各项月最低得分;

  年度各项得分=各项季度得分平均数;

  各项考核得分按以下加权系数,计入矿井总分。

  1、地面:0.15;

  2、采掘:0.3;

  3、机运:0.15;

  4、通风: 0.2;

  5、安全与技术管理: 0.2。

  不同级别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得分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级:任一项得分与矿井总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

  二级:任一项得分不低于70分,总分不低于80分。

  三级:任一项得分不低于60分,总分不低于70分。

  各专业(项)的检查范围为全矿井,采煤检查范围为全矿井所有采煤工作面。掘进检查范围不低于掘进工作面总数的80%。

  第八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矿井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二)煤矿地面建筑为永久性建筑,生产生活设施分区建设,布局合理,无滑坡、无水患等自然灾害影响。

  (三)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专职防突机构与专业防突队伍。

  (四)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建立和完善矿领导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五)三个煤量符合规定;无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无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

  (六)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并使用正常。矿井六大系统建设符合《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的要求。

  (七)矿井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能力满足生产安全要求,配有同等能力的备用风机,有反风装置;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按要求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矿井通风系统合理,水平、采区有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形成负压通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专用回风巷,实现分区式通风。

  (八)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现“三专两闭锁”,采掘工作面无瓦斯超限作业和空班漏检;突出煤层无突出事故。

  (九)矿井有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并能可靠切换;年产6万吨及以下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必须配备满足通风、排水、提升要求的备用电源,10分钟内可靠启动运行。

  (十)机电设备有产品合格证,防爆设备有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有安全标志,井下电缆使用矿用阻燃电缆,无国家明令禁止的机电设备。

  (十一)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符合生产安全要求,且保护装置齐全;机械运送人员装置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设施和措施;主斜井、主要运输线路新铺设轨型不低于22公斤/米。

  (十二)矿井的排水设备(水泵、管路、配电设备)满足生产安全需要,有水患威胁的矿井配备探放水设备和专业施工人员。

  (十三)矿井采煤工作面实现正规回采,无国家和行业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因地质条件复杂、开采零星资源及回收残煤等特殊原因不能实现正规回采和金属支护的,须按规定报批。

  (十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用全负压通风的正规开采,按规定采取区域和局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建立地面瓦斯抽放系统,坚持放出班炮。回收残煤及开采保护层,只建立井下移动抽放瓦斯系统的煤矿,须经市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十五)开采自然发火煤层的矿井,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十六)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的矿井,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十七)矿井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和奖惩制度,并落实到位。

  第九条 考核年度内发生一次一般事故的,不得评定为二级及以上标准化煤矿;发生两次一般事故或发生一次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不得评定为三级及以上标准化煤矿,并按管理权限挂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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