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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建立评审工作准则和评审过程控制文件体系,规范评审工作行为,建立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和评审员工作记录档案,加强评审工作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审组织单位将其列入黄牌警告单位并公告,两次被黄牌警示的撤销评审资格,进入黑名单,不得再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二)因对评审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三)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 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并公告。

  (一)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

  (三)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参与企业咨询服务的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不得承担同一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达标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委托评审组织单位重新评审。

  第三十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企业应将自评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对发现问题的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到现场核查(或者委托评审单位核查)。

  第三十一条 经抽查不达标的企业,或在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包括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经安全监管部门核实为已不具备所获安全标准化等级条件的企业),或被撤销安全许可证的企业,经评审组织单位确认,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的企业,原发证单位收回证书、牌匾。

  第三十二条 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实施细则由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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