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自评。企业经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并按标准化要求运行后,应组织自评小组,按照评审办法和标准,自评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形成自评报告。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评审单位或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辅导能力的中介机构予以辅导,也可以通过培训自评员自主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自评达标后,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推荐,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审申请(申请书从省局网站下载)。
申请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的,经省安全监管局推荐,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推荐,向省安全监管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的,经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理局推荐,向所在地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非委托类非煤矿山企业申请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由县市区和市州安监部门推荐,向省安全技术中心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4、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
5、企业近三年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6、重大危险源清单;
7、标准化工作总结、自评报告;
8、各行业评审需要的其他必备材料。
第六章 评审
第十八条 接受申请。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场对申报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接收通知,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情况,并要求其补齐材料。对已接收的申请,评审组织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选定评审单位,向评审单位转交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出具评审委派单,由选定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评审单位应在接收评审组织单位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不含整改时间)完成对企业的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
评审单位应根据企业规模及生产工艺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长。评审工作组至少由2名评审人员组成,也可聘请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