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的考核确定和监督管理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的考核确定和监督管理由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负责。
第七条 评审组织单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1、配合本级安全监管部门做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和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2、接受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评审单位出具的评审结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报告。
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达标企业颁发标准化证书(牌匾)。
4、受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对标准化达标企业不定期组织现场抽查,抽查情况报告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撤销其标准化企业证书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公告。
5、建立相关行业标准化评审人员库,并建立评审人员和评审专家档案。
6、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7、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省安全技术中心和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分别负责管理全省相关行业领域评审人员的继续教育以及申请二级(含非委托类非煤矿山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自评员的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
各市州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负责上述以外企业自评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第八条 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根据评审组织工作量的大小,采用形式审查和按规定选择企业进行现场复核。
评审组织单位应根据所采用的审核方式,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三章 评审单位
第九条 评审单位是指具体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安全中介组织或安全技术事业机构单位。评审单位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条件。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由省标准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其中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经市州安全监管局初审同意后,报省标准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统一公告。
第十条 评审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业务能力,规范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