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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二)根据国家指导意见,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根据其地理位置、发展规模、现有卫生资源和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等,在确保完成其承担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础上,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对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编制总量,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实行统筹安排、动态调整。重点充实艰苦边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急需人员,建立引进高学历、专业技术型人才编制使用绿色通道。
  (四)全面落实人员聘用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按照岗位任职条件与要求竞聘上岗,实行合同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规定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均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对竞聘上岗后的未聘人员进行妥善安置,相关费用由县级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
  (五)实施科学有效的考核和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全面实施能够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绩效工资制度,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
  七、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对政府投入资金使用情况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运行、财务管理、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等情况的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监督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诊疗、医保及用药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设立固定公示栏,并按规定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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