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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补偿办法
  (一)落实政府基本补助及专项补助
  1、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通过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解决。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
  2、自2011年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从15元提高到25元。市、县财政根据2011年工作任务责任书中确定的承担比例,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3、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服务数量和质量核定补助。
  4、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5、村医生补助。省财政继续对村卫生站医生按照每个行政村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并与考核结果挂钩核拨。对村卫生站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
  6、对实行“院办院管”模式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扶持其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人员培养。
  7、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政府安排。
  (二)医疗服务收入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按照上级要求,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依据上级出台的具体规定,由市物价、卫生、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我市实际另行确定。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
  (三)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核定后其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按照区别对待、分类补助的原则,对各县(市、区)按照25%的比例给予补助,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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