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茂府办〔201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茂名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茂名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
补偿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建立稳定补偿渠道和长效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后,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坚持以投入促机制转变,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保障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享受及时、方便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补偿范围和方式
(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重大公共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服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3、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二)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三、核定服务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将其转为二级医院(应设置相应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可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
(一)基本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