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3、学习深造。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相应空缺岗位,可参加其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4、过渡安置。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又不选择自谋职业与自主择业的未聘人员,给予三年过渡期。在三年过渡期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未聘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未聘人员待遇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的80%计发,其他津贴、补贴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第二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第三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不计算连续工龄;从第三年起,按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对待,解除人事关系的经济补偿计发基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未满编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没有达到岗位设置要求的单位,可给予已取得国民教育序列医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在编但尚未取得执业资格的未聘人员3年的过渡期,待其取得执业资格后再参加相应岗位的竞聘上岗。过渡期间待遇参照同等学历人员待遇。
  五、公开招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编制和岗位空缺的,新进人员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要求实行公开招聘,原临聘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满编或超编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新进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未达到岗位设置要求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新进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落实财政保障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需经费(减开省补助部分)由当地县(市、区)财政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此次核编定岗工作中未聘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由当地县(市、区)财政承担。
  七、其他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核编定岗工作。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需于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落实到位。市将组织专项工作督导组到各县(市、区)督导,并对各县(市、区)完成情况予以通报。
  (三)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劳动关系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