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要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竞聘上岗中未受聘的在编在职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一)了解未聘人员安置意愿
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单位,组织未聘人员逐一填写安置意愿表,了解未聘人员安置意愿。
(二)审核确认安置对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对照政策规定进行初审,经本人签字认可,并公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的,要认真复核,防止将政策规定范围外人员作为安置对象进行安置,严禁弄虚作假。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审核,审核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三)安置方式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未聘人员按以下方式进行安置,并及时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安置工作应在竞聘上岗工作完成后的3个月内完成。
1、提前退休。至2011年8月 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提前退休,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按同地区事业单位的同职务(岗位)退休人员的平均退休费水平发放,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退休待遇及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支付,所需费用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负担,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发放,费用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差额,按《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补齐,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负担。
2、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鼓励未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每工作满一年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其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未聘人员解除人事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国家规定基本工资与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按未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基本工资与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有关人员实行安置前,应按有关规定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切实保障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还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享受税费减免、获得创业服务和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