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竞聘对象和岗位任职条件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编在职工作人员(不包括临聘人员),凡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均可参加竞聘上岗。竞聘首先在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在编在职人员中进行,凡通过竞聘的按照其现聘岗位或职务进入相应岗位。未聘满的岗位,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岗位任职条件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省岗位设置管理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当地编制、人员情况等合理制定。
(三)告知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将竞聘有关事项以通知、信件、布告、登报、公告等形式告知所有在编工作人员并留取凭证。
(四)申请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相应岗位任职条件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必须书面提出竞聘上岗申请。
(五)审核与确认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竞聘对象范围和岗位任职条件的要求,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竞岗申请的人员逐一审核、确认,重点审核原始材料,包括进入单位手续、工资发放记录、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从业)资格证书、人员聘用合同以及年度考核记录等内容。对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人员,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资格审定意见,竞聘人员据此参加竞聘上岗。
(六)竞聘上岗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指导、监督下制定竞聘上岗具体实施办法,并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实施。按照核准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类岗位数,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组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竞聘上岗。
(七)公示
拟聘上岗人员要公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的,要认真复核,对公示内容举报属实且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取消其上岗资格。
(八)签订聘用合同
竞聘结果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订立聘用合同,聘用期不少于3年。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续聘。
(九)统筹调剂
未满编的单位,未聘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在本单位高职低聘、转岗聘用。已满编的单位,未聘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在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等系统内单位进行跨单位二次公开竞聘,并办理调动相关手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