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茂府办〔201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茂名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大力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快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核编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卫生、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6号)、《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7号),核定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机构和编制。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可将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情况逐年下达,逐步到位。
二、负责人实行聘用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实行聘用制,每届聘期原则5年。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实行聘期目标责任制。期满考核不合格的,重新选聘。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依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或民主推荐的方式,统一组织,选拔聘用院长、主任,试用期1年。中心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三、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
(一)岗位设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广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86号)文件要求开展岗位设置工作。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依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