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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通知

  3、服务功能:组织开展技术、信息、教育培训等综合服务,兴办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搭建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承接乡(镇)政府委托的任务,向政府反映农民及合作经济组织的合理诉求,争取和落实支持政策;大力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在基层社改革、合作组织发展等方面的惠农政策,根据本地实际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三农”水平。
  4、整合功能:按照“全县一社”的管理模式,以基层社营业设施改造和土地开发利用为切入点,壮大基层社。主要是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现代流通网络龙头,吸纳社会力量,共同服务“三农”,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三)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建设标准
  1、农民主体。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成员中农民要占到70%以上,理事会中农民成员要占到2/3以上。
  2、重新组建。按照合作制原则和组织方法,采取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和乡村基层组织三位一体的方式共同组建,或依托当地有影响的民营企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牵头组建、联合组建。
  3、组织规范。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坚持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有完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并按《章程》和制度规范运营。
  4、带动力强。对当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覆盖面要达到60%以上。建立良好的运营机制,经济效益好,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服务“三农”、助农增收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建设途径
  1、提升一批。有资产、有设施、相对经济发达乡镇所在地的基层社,通过自身改造开发或与连锁企业合作开发等形式,利用各种资源进行合作制改造。在合作制原则下,其所办的实体和门店实行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打破传统基层社的建制模式,以原有基层供销社为核心,广泛吸纳各类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和服务实体加入,形成兼有组织功能、经营功能、服务功能的基层社中心社或综合服务中心。
  2、再造一批。对已没有资产和无商品经营,仅保留牌子的基层社,要打破原来的封闭经营体制和行业、地区、所有制界限,开放办社。向社会能人或有社会影响、有实力、有辐射带动能力的社会经济组织授权挂牌,并按基层社中心社或综合服务中心社的标准规范,承担基层社的四项功能,服从县级社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同时积极参与新民居服务中心建设,与村镇合作建起一批综合服务中心,重点搞好农资、日用品连锁经营等社会服务活动,有条件的也可以开展农村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务。
  3、整合一批。将社会商业力量和农村经济组织,采取入社、入会、入股或加盟等办法,整合吸纳到供销社经营服务网络,成为配售商品和服务的对象,办成基层社的分社或综合服务中心的销售点、服务站。通过自身发展和整合社会资源,壮大基层社服务“三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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