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茂名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决定
(茂府〔20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中心内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等有关规定,经十届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决定对《
茂名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茂府〔2004〕52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每人按茂名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发放。
(二)转业士官每人按茂名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80%发放。
(三)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茂名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
二、第五条第二款中“须在一个月内按义务兵每人补偿2万元,转业士官每人补偿4万元的(超期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标准向退伍安置部门缴交退役士兵安置转移金”,修改为:“须在一个月内按茂名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向退伍安置部门缴交退役士兵安置转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