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被选拔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在考核时应征求机关纪委的意见,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七条 各处室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及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财政部、省委和办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对策措施,研究制定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指示精神,学习廉政法规,解剖分析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专员办职业道德教育,坚持每季度开展一次廉政学习和廉政分析会制度;
(三)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深入开展纠风整纪工作,认真履行外勤工作纪律,不断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树立“爱岗敬业、公正执法、高效服务、文明廉洁”的行业新风;
第八条 机关纪委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并负有下列责任:
(一)根据财政部、甘肃省纪检监察部门和办党组指示要求,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贯彻意见、阶段性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报经党组讨论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其他各项制度和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总结,每半年向办党组报告一次,重要事项随时报告;
(三)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具体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负责案件查处的组织、协调以及执法执纪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办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工作由办年度考核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基本内容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内容进行,主要考核各级领导干部的履行情况。考核工作要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进行,每年年终考核1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考核标准以《甘肃专员办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表》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