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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实施办法》和《甘肃专员办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办党组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待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办公室连同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总结一并报财政部人教司、监督检查局、驻部监察局。

  第八条 机关纪委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述职述廉后,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办党组的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甘肃专员办对党员干部进行
诫勉谈话和函询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我办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党组要求,机关纪委和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第三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不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财政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办党组织决议、决定;

  (二)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办、处内闹无原则纠纷,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五)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 机关纪委和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党组作出必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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