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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专员办党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财政管理严肃财政工作纪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六条 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对被检查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除及时做出处理、处罚外,还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凡涉及有关人员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不得压案不报。

  第十七条 对已办理结案的检查项目,必须将检查证据、检查报告、处理决定等相关检查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不得遗失、短缺或者擅自销毁。

  第十八条 对群众举报案件,属于甘肃专员办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甘肃专员办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受理群众举报,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章 其他财政审批、管理事项

  第十九条 必须严格规范财政行政审批行为,公布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和财政行政审批项目(涉密项目除外),简化程序,规范操作,加强监管,便民高效,不得推委、拖延。应当建立健全审批公示制度,提高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必须认真履行财政部授权的审核、审批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财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越权扩大审核、审批范围,不得突破政策界限。

  第二十一条 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和登记,严禁将国有资产界定为非国有资产,也不得将非国有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二十二条 切实依法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不得直接干预资产评估事务所具体事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指定资产评估中介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严格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审核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方案须经集体研究,不得违法审批处置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追究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作规定的,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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