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应保密的检查事项;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九条 与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检查人员必须如实记录和检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不得知情不查、隐瞒不报或者查多报少,也不得随意夸大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或者暗示检查人员回避或者隐瞒被检查单位的问题,或者刁难被检查单位。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结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复核人员与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甘肃专员办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做出检查结论;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十三条 对拟下发的检查处理决定,经专员办办公会议研究后下达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同时上报部监督检查局备案。
第十四条 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由甘肃专员办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部监督检查局会签条法司后,报主管部领导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
第十五条 甘肃专员办下发财政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的规定组织听证,并将听证情况及时上报部监督检查局。财政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由部监督检查局会签条法司,并送条法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