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督办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驻甘监办〔2006〕18号)
办公室,机关党委,各业务处:
现将《甘肃专员办督办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办公室。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甘肃专员办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办工作人员有关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运转,稳步推进专员办工作机制建设,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办工作主要内容是:
(一)财政部关于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部署;
(二)财政部领导和办领导批办和交办事项;
(三)财政部安排的重大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
(四)重要公文的办理;
(五)专员办党组会议、专员会议、专员办公会议、全体职工大会等会议决定事项;
(六)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事项以及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 办公室是专员办督办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督办事项的登记和协调。办公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为督办工作专职人员。各处室负责人为兼职督办人员,配合办公室搞好督办工作。督办主管部门和专职人员受专员直接领导,可以直接向专员汇报督办情况。
第四条 督办工作的主要形式和手段:
(一)电话催办。电话催办由办领导授权;
(二)内网或文件督办通报;
(三)定期报告制度。各处室每月月底将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办公室(格式见附件),由办公室汇总报告专员(党组)会议。
第五条 有关工作事项办理时限要求:
(一)属于有明确时间要求的督办事项,各处室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