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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专项检查(调查)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七条 《实施方案》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相关的主要政策依据。

  (二)明确专项检查(调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及时限。

  (三)研究制定检查(调查)方法、业务分工,明确责任。

  (四)编制检查(调查)相适应的具体做法及电子表格体系(包括总表、明细表)。

  (五)拟定在专项检查(调查)过程中需专题反映的《情况反映》、《案例分析》、《调研报告》等信息材料及数量。

  (六)明确问题的处理原则,即财政部下达处理决定或由专员办下达处理决定。

  (七)制定专项检查(调查)工作结束后,需上报、存档的各种资料及软盘。

  (八)明确廉政纪律,保持清政廉洁,提高工作效益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检查(调查)期间,办领导要及时掌握检查(调查)组工作进度,并对检查(调查)工作质量进行督导。

第四章 检查(调查)工作考评

  第九条 检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将所有材料报办公室整理存档。办内将依据《专项检查考评办法》组织考评小组对检查(调查)工作质量进行量化,绩效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方案》是否切合实际,对《实施方案》在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可行性程度进行量化考评。

  (二)按照检查(调查)内容要求,是否全面完成各项检查(调查)任务。

  (三)对检查项目按照违纪问题处理情况,进行绩、效两方面考核:一是按照《财政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中的违纪金额处理与检查中存在的有问题资金总额相比,考核检查成绩;二是按照《财政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中的违纪事项与总的有问题事项相比,考核检查效果和执法力度。

  (四)对查出已认定的问题(包括因特殊原因未处理的问题),是否落实到人,进行个人量化考核。其结果要作为年终公务员业绩考核的依据,对成绩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五)对调查项目完成情况的考核,要从调查的广度、深度来反映现实存在问题与国家现行政策的影响,以及对未来政策调整提出的有益建议,进行量化考核。

第五章 行政责任

  第十条 因未遵照各专项检查(调查)规定要求,造成工作延期并产生重大影响的,由检查(调查)组组长负责,办领导对其提出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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