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规范电话请示记录的通知
(财驻甘监办〔2005〕49号)
各处、室:
由于工作需要,我办临时向财政部及其他有关领导机关的电话请示事项逐渐增多,但是目前我办电话请示记录与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请示;电话请示记录不完整,管理不到位;请示记录不送领导审阅等现象,已经影响到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档案管理水平的达标升级。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升机关内部管理水平,12月7日专员会议决定对电话请示记录、程序、格式及管理等方面加以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话请示程序
(一)各处室有需要电话请示的事项,应及时向处室负责人报告,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确定请示内容,报分管领导批准实施;请示完毕后,有关经办人员要将请示结果送分管领导、处室领导审阅签字后,送办公室文秘处登记公文阅办单传阅。
(二)如遇到特殊和紧急情况,可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先征得有关领导同意后实施请示,但要按照要求做好请示记录。
二、电话请示管理
(一)电话请示结束后,请示人员要尽快填写规范的《甘肃专员办电话请示记录单》,并报处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阅签字。
(二)电话请示记录要分处室连续编号,具体编号办法由各处室负责人确定。
(三)电话请示记录的管理等同于上级文件的管理,要建立传阅和存档制度。传阅后的电话记录由办公室统一存档。
三、电话请示记录格式及范围
为确保电话请示记录信息的完整真实,请示经办人员要认真填写《甘肃专员办电话请示记录单》(见附件)全部栏次,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出现空白栏目。由于客观原因,当时未能完全履行手续的,要在事后将有关批准和审阅手续补齐。有关请示答复记录字迹要工整,内容要完整且意思表达准确,一事一单。
凡属电话请示财政部等上级领导机关并当时给予答复的事项均应填写《甘肃专员办电话请示记录单》。
本通知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甘肃专员办电话请示记录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