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我办干部轮岗工作交接内容包括工作资料、工作说明、实物资产等。
第六条 分配到个人的台式计算机、办公桌椅、文件柜、书柜等实物资产不属交接范围,仍由原保管人使用和管理;分配到处室的公共实物资产,如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由原保管人统一交回办公室,待轮岗到位后,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重新进行分配。
第二章 移交准备
第七条 移交人办理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工作资料及所使用实物资产进行清理,并填列清理清单;工作资料包括业务联系单位名录、业务文件依据、有关会议、培训记录和办理情况记载、业务台账、软件系统等。
(二)写出工作说明。内容主要包括该工作岗位职责、执行文件依据,业务台账登记情况、软件系统运行方法、办理情况及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工作说明必须准确详细,一式五份,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各保存一份。
第三章 工作交接
第八条 办理工作说明和工作资料交接,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必须三方同时在场进行,三方认可后,填写交接工作备案表(一式五份,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各保存一份),并签字留存。
第九条 特殊、重大问题应及时报请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并等待批示后,说明原因,单独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要相互配合,严禁推委扯皮;移交人清单要填写规范、准确和清晰;接交人要态度和蔼,虚心学习,清点好清单数目,核对准确。
第四章 财务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交接除执行上述工作交接一般规定外,还必须执行以下特殊交接规定:
(一)交接工作前,移交人必须对财务凭证、账册、资料、支票、印章,钥匙、现金及电算化资料等资料物品进行清理和核对,对已装订归档的按档案连续号造册,未装订的按有关顺序排列清点页码登记;要进行账实、账证、账账核对,填写清理清单;不一致时,移交人必须限期查清,直至个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