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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产物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八、固定资产的有价或无价调拨,由办公室出具报告送专员办公会议,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调拨手续,同时调整账务并制单通知财务。使用部门无权将甘肃专员办资产随意赠送、调拨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九、各处室使用的各类物资,需要在本部门或部门间调拨及周转的,必须经办公室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十、协作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有偿或无偿利用甘肃专员办物资、设备完成某项工作时,有关处室必须报办公室批准,并备案。承办单位完成任务后,应及时到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结清有关费用。

  十一、外单位赠送的各类物资,均属甘肃专员办财产。一律由办公室登记入账,统一管理和调配。

  十二、甘肃专员办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的维修管理,统一由办公室依照有关管理规定负责。

  十三、对固定资产实行档案式管理办法,健全固定资产账、卡制度。要根据各类固定资产的特性,详细记录技术状态,运行时数,修理次数以及磨损折旧情况等资料,为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报废提供依据。

  十四、甘肃专员办各处应确定专人负责部门各类物资的监督和管理,按物资所在处、室建立健全各类资产帐、卡,定期配合办公室核实。

  十五、各处室使用的固定资产,未经许可,不得任意拆卸、改装。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丢失,以及违反操作规程引起设备事故,要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十六、各部门闲置的办公设备、固定资产等,应及时交回办公室,并办理有关手续,据以销账。

  十七、因人员变动(调出、辞职、退休等)时,必须办理机关财产移交手续。办公室在办理手续的同时,应实行调出人员到有关部门签字制度。凡因签字手续不健全造成机关财产流失,要追究责任者责任。

  十八、甘肃专员办日常办公用品的管理,采取包干领用的办法,具体指标可随年度、人数及物价水平届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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