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甘肃省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产物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驻甘监办〔2005〕13号)
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专员办财产物品管理的要求,使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办实际,制定《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产物品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产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驻甘肃省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OO五年四月六日
附件: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产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甘肃专员办”)的财产物品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物资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凡属甘肃专员办以实物构成的固定资产和纳入资产管理的低值易耗品,统一归口办公室管理。
二、甘肃专员办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需添置办公机具、设备和大型物品时,必须在年度前提出次年度的计划并填写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章后,送办公室汇总。
三、甘肃专员办办公室对各处室申请购置财产物品计划进行综合审查、汇总,并编制出年度预算,报甘肃专员办专员办公会议审批。
四、甘肃专员办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年度财产物品购置预算,按照需求的轻重缓急,拟定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财产物品的购置,由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组织进行。
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统购统配的有关规定,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须报财政部同意后方可购买。
六、各处室需要购置计划外财产物品,事前必须报办公室审核,根据财务审批手续的有关规定,依次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
七、固定资产的报废,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并填报固定资产报废单,送办公室审查,监察专员审批。办公室凭以上批件办理账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