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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公用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公用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驻甘监办〔2005〕14号)


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专员办办公用品管理的要求,使办公用品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办实际,制定《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产办公用品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公用品管理暂行规定

  2、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采购申请单

  3、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公用品领用单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OO五年四月六日

  附件1: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一、为保证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搞好服务,保障供应,励行节约,防止浪费,机关所需的办公文具用品一律由办公室统一购买配发。
  二、各处室未经批准,擅自购买办公用品的,机关财务不予报销。
  三、办公室购买办公用品前,根据机关工作需要提出购买计划,填写采购申请单,经专员办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购买。物品买回后经保管员验收入库,方可领用,严格登记手续。
  四、处室领用办公用品,须指定专人负责到办公室领取。领办公用品要填写“办公用品领用单”,由办公室审核后,保管员凭单发放。
  五、各处室如有特殊需要的办公用品,请填写采购申请单(贵重物品需经监察专员或专员助理批准),送办公室统一办理。
  六、各处室应根据工作需要领用办公用品,防止积压、减少浪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领用的,应事先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同意后方可领取。
  七、保管员对已入库的办公用品,应妥善保管、摆放整齐,要认真做好登记,按季清查、盘存,确保帐实相符。
  八、非库房保管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房内翻捡、索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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