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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江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发展直接相关的债务。具体形式包括: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垫资以及向单位职工和其他个人借款形成的债务。
  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之间形成的长期负债,各市县参照本方案进行化解,按照中央文件要求,不纳入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计算范围。
  三、工作步骤
  (一)摸清底数,锁定债务(2011年9月至10月21日)。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计、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统一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债务清理过程全程公开,清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经核实锁定的债务,逐笔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
  (二)逐级上报,逐笔认定(2011年10月22日至12月10日)。10月31日前,县级将锁定后的债务报设区市审核,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审计、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集中对债务进行审核,组织县级交叉抽查。11月20日前,设区市将经审核的债务报省级认定,省审计、财政、卫生共同组织债务认定工作,根据需要组织现场重点核查,并逐级将认定的债务反馈给市级,由市级反馈到县级。
  (三)统一打包,整体剥离(2011年12月11日至20日)。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统一打包,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剥离,交给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接纳、登记、管理债务。
  (四)统筹规划,逐步化解(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6月30日)。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当地债务化解工作,制定化债总体规划、具体方案和年度偿债计划,2012年完成70%的债务化解任务,2013年6月底前完成剩余30%的债务化解工作。各地按照债务协议,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偿还结清各项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各级财政在预算中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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