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部内其它司(局)领导及外省、市、自治区专员办主要负责同志抵、离兰州,办领导只出面陪同2次(迎、送),其它时间用餐办领导一般不再出面陪同,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3)其他人员因公来兰州时,办领导出面陪同用餐一次,离开兰州时,由办公室负责安排送行。
(三)车辆安排范围
1、财政部、主管司(局)领导来我办检查指导工作;
2、财政部其它各司、局及外省、市、自治区专员办负责同志因公来我办工作;
3、全国专员办系统异地检查人员来甘肃检查工作;
4、办领导批准的其他用车。
(四)安全
要确保每位来我省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每位接待人员(包括驾驶员)应认真做好安全工作。接待用车要保证车况良好,不得带障上路,按规定的车速、行驶路标、载客限额行车。
第四条 接待中涉及财政监督业务工作的,由办公室协调有关处室负责接洽办理。
第五条 信息报告制度
各处室接到财政部、外省、市、自治区专员办负责同志及上级重要检查组来我省视察、调研、检查和指导工作、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的信息后,应立即填写《公务接待报告单》送办公室。
第六条 财务结算
实行一事一单,一事一清制。每次接待工作结束后,由接待工作经办人员写清时间、事由、费用单据张数和客人住宿单等,汇总后按财务审批权限予以审批报销。凡未经批准擅自安排的接待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条 其他特殊情况,经办领导批准同意,按上述接待程序执行。
第八条 接待工作纪律和要求
(一)接待工作要坚持轻车简从,除财政部司局以上领导抵、离兰州时办领导到机场、车站迎送外,其他来兰人员原则上办领导不到机场、车站迎送,由有关处室负责迎送。
(二)严格控制宴请标准、次数和陪同人数。
(三)严禁用公款到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场所活动,违反规定的,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四)接待工作人员(含驾驶员)要注意自己的仪容、仪表,言行要得体大方,对客人要热情周到,又不能违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