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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严禁占用或接受赠送有业务关系单位的车辆。

  第九条 专员办领导班子成员及车辆管理部门的主管人员,不得私开公车,不得占用单位车辆;除经领导班子研究批准的个别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下班入库,不准开回家。

  第十条 实行个人自购汽车的使用审核备案制度。凡属本人或配偶自购的私车,使用前均需填写《个人使用自购小汽车审核备案表》,并附上该车照片、购车发票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报专员办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个人借开近亲属私车审批制度。凡借开近亲属私车的,使用前均需填写《个人借开小汽车审批表》,附该车照片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报专员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借开。

  第十二条 办机关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除特殊情况,经专员会议批准外,其他人员均不得自行开车。

  第十三条 驾驶员要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听从调度和管理,正常情况下按时上下班;要保持车容整洁,文明行车。

  第十四条 凡未经批准用车以及因私事擅自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其一切损失由驾驶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负担;经批准出车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司机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由肇事司机承担经济损失的5%-20%。

第三章 车辆维修与保养

  第十五条 为有利于车辆的维修、保养,对驾驶员要定岗、定位、定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办公室对车辆的行驶、维护、保养等情况要定期监督检查,确保行车安全与服务效率。

  第十六条 要加强对车辆的保养。车辆的保养(包括小修、维护方面的一切费用)及润滑油、机油等费用,严格控制,禁止浪费;车辆加油应到正规加油站,索取正规发票报销,严禁虚报冒领。

  第十七条 车辆的大修或中修,由办公室主任和驾驶员共同确定修理厂,严控支出。3000元以下由办公室主任在车队负责人审核后审批,3000元至20000元修理费支出须经主管领导批准,20000元以上的修理费支出由专员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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