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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驻甘监办〔2004〕32号)


各处、室:

  《甘肃专员办车辆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7日第十八次专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甘肃专员办车辆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甘肃专员办车辆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甘肃专员办车辆的管理,节减经费支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车辆管理暂行规定》和驻部监察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车辆配备与购置

  第一条 专员办的车辆均为业务工作用车;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均不配备专车,但要保证其公务用车。

  第二条 配备公务轿车,按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且价格25万元以内的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条 购置或报废更新车辆所需经费,一律纳入年度预算安排;配备使用和更新车辆,办公室综合考虑车辆价格、性能、耗油、维修费用等因素,提出符合条件的车型、标准、价格等需求方案,在经专员会议审定后,报告财政部审批。

  第四条 由财政部拨款用于专员办购置车辆的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购置车辆,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条 购置车辆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种手续,严禁购买走私车、拼装车及来历不明的车辆。

  第六条 专员办的车辆均属财政部固定资产,办事处要严格按照国家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登记注册;车辆的变更(包括购置、更新、报损、报废等)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二章 车辆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专员办的车辆由专员办办公室统一集中调度和管理;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出兰州市的业务用车要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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