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我办要建立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基础资料信息库,包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实有人员、各类资产及历次审核和检查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我办要建立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项目台账,对项目支出进展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核岗位的人员,要严格审核程序,规范审核行为,保证审核质量。要对申报材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处室负责人要对审核岗位人员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认真复审,并组织开展实地审核工作,提出复审意见。
第二十八条 我办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要及时反映预算审核、日常财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有关政策的建议。有关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生重大虚假编制部门预算的问题;
(二)预算支出中发生重大违规问题;
(三)因不可抗力事件对预算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专项支出未按规定用途执行;
(五)其他需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及时向我办提供下列财务事项的有关资料:
(一)主管部门下达和调整的预算指标,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向所属分支机构的预算指标分解情况;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向国家质量总局报送的申请调整预算的文件;
(三)分支机构的调整情况;
(四)人员编制的调整情况;
(五)工资等基本支出政策的调整,包括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
(六)办公用房、小汽车等固定资产购建、租赁、大修理情况;
(七)国家质量总局和本单位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八)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消;
(九)各执法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十)其他重大财务事项及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在年度预算终了后,及时清理、核实全年部门预算收入、支出和往来款项,做好会计决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