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支出决算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二) 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预算法规,规范使用各项预算资金,有无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问题,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三) 是否按照《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反映资产、负债和财务收支。
第十八条 在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算审核时,要将决算与年度预算进行对比,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评价预算执行质量。包括:
(一)人均人员经费和人均日常公用经费;
(二)人员经费占基本支出的比例;
(三)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子目费用占日常公用经费的比重;
(四)其他情况分析。
第四章 审查审批事项
第十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办法,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各项审批、备案手续,规范使用银行账户,不得违规擅自设置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置和开立银行账户,应符合国家账户管理规定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报我办进行审批。银行账户变更时,要及时备案,年度终了,按要求提交银行账户年检申请报告,进行银行账户年检。
第二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款项,要及时编报用款计划,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要求,接受我办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时,要及时向我办提交报废和转让的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上报我办审查核准。
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加强资产的管理,对资产的购置、资产的处置要及时向我办提交资产购置预算计划,包括处置资产数量、原因及内部审核意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经我办审查核准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我办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专员办公会议研究确认后,制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进行处理,并上报财政部(监督监查局、行政政法司),同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