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收入预算的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 各项预算收入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即各种收入项目是否全部编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测算是否准确;
(二) 各项财政拨款收入是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部纳入了预算。
(三)上年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基本支出预算的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包括人员编报是否正确,资产数量是否完整等;
(二) 支出的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三) 基本支出是否符合计划任务、工作目的和职能。
第十二条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项目支出预算的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 项目是否有计划书、任务书或合同书,是否经过科学论证,是否有正式申报手续;
(二) 项目是否符合事业发展需要,符合财政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是否按轻重缓急程度进行安排,是否为上年延续,配套措施是否落实;
(三) 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 纳入采购计划的项目是否编报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在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季度预算执行情况报送我办备查。
第三章 决算的审核
第十四条 我办在受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决算审核的报告及附件后,需成立二人以上检查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对决算的审核,必须采取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现场审核可以与决算的编制过程同步进行,也可以采取事后审核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向我办提出申请审核决算的报告,并附拟报送国家质量总局的部门决算报表,包括部门决算编报说明书等资料。
第十七条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算的审核,主要内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