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严格执行《
预算法》、《
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地反映资产、负债和财务收支,及时上报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事项,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年度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向上级报送预算、决算时,要以正式文件将预、决算报送我办审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预、决算审核,日常审查审批及财政财务监管由我办业务二处负责。
第二章 预算的审核
第八条 我办业务二处在受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预算审核的报告及附件资料后,由审核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初审工作。3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和行政政法司),同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向我办提出预算报告,须附以下材料:
(一)拟报送本级的预算(一上);
(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本年度批复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预算及预算调整情况;
(三)涉及基本支出的有关材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实有人员及构成、人员经费的构成以及执行的具体政策(包括上级下达的文件,省、市所在地的文件、各类资产的占用和使用情况、增支变化情况的书面材料);
(四)涉及项目支出方面的材料: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编制的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项目评审报告以及对需购置的固定资产、土地的评估报告等;
(五)预算年度分支机构的预算报告;
(六)本年度测算的部门预算收入情况;
(七)与部门预算编制有关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