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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对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预决算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对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预决算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财驻甘监办〔2005〕78号)


各处、室:

  现将《甘肃专员办对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预决算审核实施办法(暂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甘肃专员办对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预决算审核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管理与监督,规范我办预决算审核及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授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上海、宁波、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开展预算审核试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05]11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部门预算审核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5]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办在收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预决算审核的报告及附件后,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资料完整性的初审工作。对符合有关规定、所附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所附资料不齐的,及时通知补充有关资料后,予以受理。

  第三条 我办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授权,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预决算审核,达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的要求。监督检查方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现场审核或非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我办在完成审核工作后,要在保证及时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前提下,出具对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预决算的审核意见,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五条 审核人员草拟审核意见时,要说明审查核实过程,对存在差额的有关数据要说明原因,并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预算审核意见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算审核意见表》,经领导复审后,提交分管领导和专员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终审意见后,按时上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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