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办公用房、小汽车等固定资产购建、租赁、大修理情况;
(七)海关总署和本单位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八)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消;
(九)有关执法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十)其他重大财务事项及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兰州海关应在年度部门预算终了后,及时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和往来款项,做好会计决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兰州海关在对重大项目论证和审核时,应通知甘肃专员办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甘肃专员办对兰州海关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事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制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进行处理,并上报财政部(监督监查局、行政政法司),同时抄送海关总署。
第二十三条 甘肃专员办要建立兰州海关基础资料信息库,包括兰州海关职能、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实有人员、各类资产及历次审核和检查情况等,兰州海关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甘肃专员办审核岗位的人员,要严格审核程序,规范审核行为,保证审核质量。要对申报材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处室负责人要对审核岗位人员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认真复审,将审核意见书面材料报办领导审定。
第二十五条 甘肃专员办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要及时反映兰州海关部门预算审核、日常财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有关政策制度的建议。有关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生编制部门预算中的重大虚假问题;
(二)部门预算支出中发生重大违规问题;
(三)因不可抗力事件对预算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
(四)专项支出未按规定用途执行;
(五)其他需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甘肃专员办在审核工作中,要树立服务意识,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依法履行职责。对因玩忽职守造成延误兰州海关预算上报及其他重大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