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对兰州海关预算的审核的过程中,要将上年度部门预算与决算进行对比,分析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评价部门预算执行质量及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将分析材料及时上报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分析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支出决算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二)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预算法规,规范使用各项预算资金,有无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问题,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三)是否按照《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反映资产、负债和财务收支;
(四)其他情况分析。
第十六条 兰州海关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及海关总署有关中央部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办法,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各项审批、备案手续,规范使用银行账户,不得违规擅自设置和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兰州海关设置和开立银行账户,应符合国家账户管理规定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报甘肃专员办进行审批。银行账户变更时,要及时备案,年度终了,按要求提交银行账户年检申请报告,进行银行账户年检。
第十八条 兰州海关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款项,要及时编报用款计划,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要求,接受甘肃专员办的监督。
第十九条 兰州海关应及时向甘肃专员办提供下列财务事项的有关资料:
(一)兰州海关在向海关总署报送预算(二上)和向所辖三级预算单位下达预算的同时抄送甘肃专员办,收到海关总署有关预算批复、调整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文件复印件送甘肃专员办备案;
(二)兰州海关向海关总署报送的申请调整部门预算的文件;
(三)分支机构的调整情况;
(四)人员编制的调整情况;
(五)工资等基本支出政策的调整,包括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