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甘肃专员办对兰州海关报送预算(一上)的审核,采取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兰州海关向甘肃专员办提交的部门预算报告,须附以下材料:
(一)拟报送本级的部门预算(一上);
(二)上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本年度预算批复及预算调整情况;
(三)涉及基本支出的有关材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实有人员及构成、人员经费的构成以及执行的具体政策(包括上级下达的文件,省、市所在地的文件、各类资产的占用和使用、增减变化情况、下年度人员增减变动计划情况的书面材料);
(四)涉及项目支出方面的材料: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规定编制的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项目评审报告以及对需购置的固定资产、土地的评估报告等;
(五)预算年度分支机构的预算报告;
(六)与预算编制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对兰州海关基本支出预算的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包括人员编报是否正确,资产数量是否完整等;
(二)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项目申报文本是否按《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编制;
第十四条 对兰州海关项目支出预算的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有计划书、任务书或合同书,是否经过科学论证,是否有正式申报手续;
(二)项目是否符合事业发展需要,符合财政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是否按轻重缓急程度进行安排,是否为上年延续,配套措施是否落实;
(三)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纳入采购计划的项目是否编报采购预算;
(五)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是否按规定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