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对兰州海关部门预算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四条 甘肃专员办在收到兰州海关上报的部门预算审核的申请报告及附件后,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资料完整性的初审工作。对符合有关规定、所附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所附资料不齐的,及时通知补充有关资料后再受理。

  第五条 甘肃专员办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授权,对兰州海关部门预算进行审核,并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监督检查方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现场审核或非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甘肃专员办在完成审核工作后,在保证及时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前提下,出具对兰州海关部门预算的审核意见,并对上年部门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七条 审核人员草拟审核意见时,要说明审查核实过程,对存在问题的有关原因、相关数据注明原因,经处领导复审后,提交分管领导和专员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审核意见后,在规定的审核时间内上报财政部。

  第八条 兰州海关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地反映资产、负债和财务收支,及时上报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事项,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年度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 兰州海关在向上级部门报送部门预算的同时,要以正式文件将部门预算报送甘肃专员办审核。兰州海关部门预算审核及财政财务监管由甘肃专员办二处负责。

  第十条 甘肃专员办在受理兰州海关部门预算审核的报告及附件资料后,审核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将审核意见上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和行政政法司),同时抄送海关总署、兰州海关。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