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对兰州海关部门预算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财驻甘监〔2007〕78号)
兰州海关:
为了加强对兰州海关部门预算编制及执行的管理,提高部门预算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甘肃专员办审核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授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宁波、重庆、兰州海关开展部门预算审核试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07]198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海关部门部门预算审核试点工作暂行办法》(财监[2005]97号)的规定,制定了《甘肃专员办对兰州海关部门预算审核实施办法(暂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专员办对兰州海关部门预算审核实施办法(暂行)》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〇〇七年十月九日
附件:
甘肃专员办对兰州海关部门预算审核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兰州海关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管理与监督,规范甘肃专员办预算审核及监督检查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授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宁波、重庆、兰州海关开展部门预算审核试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07]19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兰州海关部门预算审核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5]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员办开展审核工作,应遵循规范、效率、服务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对海关的预算审核工作,明确岗位职责,严格审核程序,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按要求出具对兰州海关部门预算的审核意见。
第三条 兰州海关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如实编制部门预算,真实准确及时反映财务收支项目,提高其资金使用效益,并按要求及时向甘肃专员办报送预算报告等资料,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接受甘肃专员办的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内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