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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对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预决算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审核岗位的人员,要严格审核程序,规范审核行为,保证审核质量。要对申报材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经办处(室)负责人要对审核岗位人员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认真复审,并组织开展实地审核工作,提出复审意见。

  第二十八条 经办处(室)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要及时反映预算审核、日常财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有关政策的建议。有关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现重大虚报、漏报部门预算;

  (二)预算支出中出现重大违规问题;

  (三)因不可抗力事件对预算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专项支出未按规定用途执行;

  (五)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三会派出机构应及时向我办提供下列财务事项的有关资料:

  (一)主管部门下达和调整的预算指标,三会派出机构向所属分支机构的预算指标分解情况;

  (二)三会派出机构向会本级报送的申请调整预算的文件;

  (三)分支机构的组建、调整和撤消情况;

  (四)人员编制的调整情况;

  (五)工资等人员经费支出政策的调整,包括地方政府出台的人员经费有关文件;

  (六)办公用房、小汽车等固定资产购建、租赁、大修理情况;

  (七)会本级和本单位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八)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消;

  (九)各执法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十)其他重大财务事项及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三会派出机构应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及时清理、核实全年部门预算收入、支出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对账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审核工作中,经办处(室)要树立服务意识,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依法履行职责。对因玩忽职守造成延误三会派出机构预算上报及其他重大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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