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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对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预决算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五)其他情况分析。

第四章 审查审批事项

  第十九条 三会派出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办法,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各项审批、备案手续,规范使用银行账户,不得违规擅自设置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三会派出机构设置和开立银行账户,应按照账户管理的规定及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其附表(软盘),报我办进行审批。银行账户变更时,要及时备案,年度终了,按要求提交银行账户年检申请报告,进行银行账户年检。

  第二十一条 三会派出机构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款项,要编报用款计划,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要求,上报我办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进行报废和转让时,要向我办提交报废和转让的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部门的鉴定报告,上报我办进行审查核准。

  第二十三条 三会派出机构各级独立核算单位,每年资产盘盈、盘亏超过20万元的,要向我办提交包括盘盈、盘亏资产数量、原因及内部审核意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经我办审查核准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对三会派出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经办处(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专员办公会议研究确认后,制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进行处理,并上报财政部(金融司、监督监查局),同时抄送三会派出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经办处(室)要建立三会派出机构基础资料信息库,包括三会派出机构职能、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实有人员、各类资产及历次审核和检查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经办处(室)要建立三会派出机构项目台账,对项目支出进展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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