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是否符合事业发展需要,符合财政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是否按轻重缓急程度进行安排,是否为上年延续,配套措施是否落实;
(三)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纳入采购计划的项目是否编报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 三会派出机构应在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季度预算执行情况报送我办备查。
第三章 决算的审核
第十四条 经办处(室)在受理三会派出机构申请决算审核的报告及附件后,需成立三人以上审核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对决算的审核,必须采取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现场审核可以与决算的编制过程同步进行,也可以采取事后审核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三会派出机构向我办提出申请审核决算的报告,并附拟报送会本级的决算,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资料。
第十七条 对三会派出机构决算的审核,主要内容是:
(一)支出决算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二)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预算法规,规范使用各项预算资金,有无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问题,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三)是否按照《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反映资产、负债和财务收支。
第十八条 在对三会派出机构决算审核时,要将决算与年度预算进行对比,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评估预算执行质量。包括:
(一)人均人员经费和人均日常公用经费;
(二)人员经费占基本支出的比例;
(三)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子目费用占日常公用经费的比重;
(四)违纪金额占经费支出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