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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对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预决算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二章 预算的审核

  第八条 经办处(室)在受理三会派出机构申请预算审核的报告及附件资料后,由审核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核工作。

  第九条 三会派出机构向我办提出申请审核预算的报告,须附以下材料:

  (一)拟报送会本级的预算(一上);

  (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本年度会本级批复的派出机构预算及预算调整情况;

  (三)涉及基本支出的有关材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实有人员及构成、人员经费的构成以及执行的具体政策(包括上级下达的文件,如执行所在地的政策,需要提交所在地省级政府出台的人员经费有关文件)、各类资产资源的占用和使用情况、增支因素的书面材料;

  (四)涉及项目支出方面的材料:根据《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编制的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以及对需购置的固定资产、土地的评估报告等;

  (五)预算年度地市县一级分支机构的预算报告;

  (六)本年度测算的部门预算收入情况。

  第十条 对三会派出机构收入预算的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项预算收入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即各种收入项目是否全部编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测算是否准确;

  (二)各项财政拨款收入是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部纳入了预算。

  (三)上年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 对三会派出机构基本支出预算的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包括人员编报是否正确,资产数量是否完整等;

  (二)支出的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三)基本支出是否符合计划任务、工作目的和职能。

  第十二条 对三会派出机构项目支出预算的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有计划书、任务书或合同书,是否经过科学论证,是否有正式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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