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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对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预决算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二条 经办处(室)在收到三会派出机构申请预决算审核的报告后,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资料完整性的初审工作。对符合有关规定、所附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所附资料不齐的,通知相关派出机构补充有关资料后,予以受理。

  第三条 经办处(室)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授权,对三会派出机构预决算进行审核,并做到事前审查、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对三会派出机构预决算的审核工作,可视不同情况采取现场审核或非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采取现场审核方式时,要提前与三会派出机构联系,提前安排时间进行,以保证审核结果的按时上报。

  第四条 经办处(室)在完成审核工作后,要在保证及时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前提下,出具对三会派出机构预决算的审核意见,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五条 审核人员草拟审核意见时,要说明审查核实过程,对存在差额的有关数据要说明原因,并附《三会派出机构预算审核意见表》、《三会派出机构决算审核意见表》,经经办处(室)领导复审后,提交专员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终审意见,按时上报财政部。

  第六条 三会派出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严格执行《预算法》、《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地反映资产、负债和财务收支,及时上报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事项,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七条 三会派出机构要在向会本级报送预算(一上)、决算的前10个工作日,以正式文件将预、决算报送我办审核,所附材料须齐全、规范。三会派出机构应接受我办的财务监督,加强与我办的联系,并对现场审核工作提前进行协调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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