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专员办对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要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四章 收入退(调)库
第二十六条 专员办按财政部规定负责办理中央非税收入退库事宜。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收入项目的退付按有关收缴管理改革的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专员办可以办理收入退(调)库:
(一)由于工作失误,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调)库的;
(二)实行预缴办法的,多预缴款需要退库的;
(三)政策性减免需要退库的;
(四)其他需要退(调)库的。
第二十八条 退(调)库程序。需要退(调)库的,由缴纳单位提出退(调)库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送专员办审核。申请材料包括:
(一)退库申请报告;
(二)中央非税收入退库申请表(见附表六);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专员办对退(调)库申请材料在5日内按照“三级审核”的要求审核完毕,按审核同意的退(调)库级次、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或“收入更正书”,送缴纳单位所在地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退(调)库事宜。
第三十条 专员办在就地监缴、专项检查中发现国库部门、缴纳单位预算科目错列,错填,造成中央收入与地方收入发生混库的,应在发现问题后的2日内按规定开具“收入更正书”,国库部门收到“收入更正书”后2日内将调库手续办理完毕并向专员办进行反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缴纳申报表(略)
二、库区建设基金缴纳申报表(略)
三、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缴纳申报表(1、2表)(略)
四、中央非税收入延期缴纳申报表(略)
五、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略)
六、中央非税收入退库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