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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专员办根据甘肃省各项中央非税收入征收缴纳数据,每年4月15日前与有关国库、代收金融机构及有关财政部门进行一次收入对账工作。
  (四)专员办根据日常监督工作情况,每年有针对性选择部分中央非税收入项目实施抽查。
  (五)专员办将中央非税收入监管情况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监督分析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进行总结分析,按时上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 有关中央非税收入征收部门、缴纳单位、执收执罚单位对政策界限不清的问题要及时向专员办反映,专员办按规定予以答复;专员办不明确的,要及时向财政部请示后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建立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专员办每年组织召开一次由国库、有关财政部门、有关中央非税收入征收部门、缴纳单位、执收执罚单位和其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

第三节 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根据财政部授权和安排,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每年选择甘肃省部分中央非税收入项目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中央非税收入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央非税收入征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中央非税收入征收、缴纳和入库(专户)情况。(三)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有关会计账务处理情况;
  (四)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五) 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有关单位向专员办的检查工作提供以下资料:
  (一)征收中央非税收入的文件依据;
  (二)征缴中央非税收入的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
  (三)银行账户资料;
  (四)征收票据资料;
  (五)委托地方代收中央非税收入的相关资料;
  (六)缴纳单位网络化资料、信息;
  (七)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专员办在检查中发现征收部门、缴纳单位、执收执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中央非税收入征收入库管理规定的违规违纪问题,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依法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对发现的混库问题,将按财政部规定向有关国库发文并附《更正通知书》,有关国库应及时办理调库手续,并将调库凭证复印件返回专员办备案。对按规定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还要根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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