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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缴纳单位申报缴纳中央非税收入时要报送申报缴纳表、同时附报中央非税收入报表和申报期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专员办对申报资料实行经办人初审、处长复核、办领导终审的“三级审核”制。对收到的申报资料在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缴纳单位开具 “一般缴款书”。缴款书的填写方法如下:“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按财政部制发当年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中央非税收入有关预算科目填写。2005年预算科目: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入、类80、款8002;库区建设基金收入、类84、款8406、项840602;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收入、类80、款8013。
  第十四条 专员办在年度终了后4个半月内,按照国家有关中央非税收入征缴规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和清算工作。
  中央非税收入缴纳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的,有关缴纳单位必须及时向专员办提出延期缴纳申请,经专员办审核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延期缴纳。不按期缴纳的,专员办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延期缴纳申请表见本文附四表。
  第十五条 专员办根据负责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征收数据,每年5月以前与国库部门进行一次收入对账工作。
  第十六条 专员办征收项目和征收办法遇政策调整时,按财政部规定办理。

第二节 就地监缴

  第十七条 专员办根据财政部规定,建立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监缴机制,指定业务处室、安排专人负责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缴工作,保证中央非税收入按时、足额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八条 鉴于中央非税收入涉及单位多和项目较多,内容复杂,为有效加强对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入库和上缴的监缴工作,应充分发挥中央非税收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与专员办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掌握和汇总所辖市(州)、县单位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和数据并及时报送专员办。
  (一)甘肃省有关中央非税收入征缴单位要与专员办建立监管工作关系,专员办在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逐项建立中央非税收入征缴台账和基础资料数据库。
  (二)甘肃省各项中央非税收入征收部门、缴纳单位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行业(系统)各单位中央非税收入有关数据(含集中汇缴中央主管部门)后,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按季度向专员办报送《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和所属各单位缴纳明细表,在甘无主管部门的中央非税收入缴纳单位直接报送。本季征缴情况变化较大时,要附简要情况分析说明。《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报表》式样见本文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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