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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条 本细则中中央非税收入征收部门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负有征收(含代征代收)入库职责的单位;缴纳单位是指负有直接申报缴库义务的单位;执收执罚单位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定收取行政性收费、有权做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单位;代收金融机构是指按国家罚缴分离的规定代收行政性收费、罚款的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二章 票据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按照财政部规定,专员办负责中央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专员办对甘肃省内中央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就地监督核销。
  甘肃省内有关中央单位领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财政部规定保存期满五年以上需要销毁时,应当统一造册报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由专员办负责监督销毁。在核销工作结束10日内,专员办对核销情况抄报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
  第十条 专员办对就地征收中央非税收入所使用的票据,建立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定期向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提供票据购取、使用、结存情况。征收使用开具的票据存根,专员办按财政部规定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登记造册,经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方可销毁。

第三章 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管

第一节 就地征收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规定,专员办依法负责对甘肃省内以下中央非税收入就地征收缴入中央国库:
  (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二)库区建设基金;
  (三)烟草商业税后利润 。
  第十二条 专员办负责征收中央非税收入实行申报缴纳制。各有关中央非税收入缴纳单位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专员办申报缴纳 。上缴中央国库后,各中央非税收入缴纳单位将“一般缴款书” 第四联经代收银行盖章后返专员办。具体申报缴纳办法如下:
  (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库区建设基金由甘肃省电力公司汇总全省电力企业两项政府性基金应缴数,按月申报,在每月终了后五日内申报、十日内持填专员办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就地上缴中央国库。申报表按本文附表一、二填制。
  (二)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由甘肃省烟草公司汇总全省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企业的税后利润应缴数,按季度申报预缴,在每季终了后十日内申报、十五日内持竹专员办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就地上缴中央国库。申报表按本文附表三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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